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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要选择EB-5投资移民?

 先说结论吧:本事务所认为申请人只要有其他的选择,就不要选择申请EB-5投资移民。本事务所见过太多的EB-5投资移民的受害者,即使有少量的申请人最后得到了正式绿卡也都在懊悔(因为可能收不回投资款),更别说那些得不到正式绿卡的,项目倒闭的,或已经等待了十几年还在担惊受怕的。评估是否适合哪一种移民方式,通常需要考虑如下三个方面:成本,风险,和时间,不幸的是,EB-5投资移民在此三个方面都没有优势。

  第一是成本方面,目前EB-5投资移民最少也要投资80万美元,还不包括律师费,申请费,有些项目可能还有中介费等,而移民法要求投资款必须处于风险中。而且某种意义上,时间也是一种成本。

   第二是风险方面,因为移民法要求投资款必须处于风险中,而绝大多数EB-5投资移民都是投资给所谓的地区项目,但投资者是无法介入该项目的具体经营,等到申请人得知项目出现问题可能一切也都晚了,很多项目因为经营不善或者吸引不到足够的投资而关闭,造成申请人损失所有的投资款,也不可能得到正式绿卡。当然也有很多投资项目从一开始就是骗局,近几年应该有很多相关的新闻报导了。而且还经常存在中介公司之间的层层转包,很多申请人不清楚自己的律师是谁,不清楚递交的申请资料是如何准备的(其中很多可能都是虚假的),时间太久子女超龄等问题。到最后所有的风险都是申请人自己承担的,

第三是时间方面,首先EB-5投资移民的绿卡分为两个阶段,先是临时绿卡,最后才是正式绿卡,所以要以得到正式绿卡的时间为准。目前看,对于中国大陆出生的申请人,如果一切顺利,距离得到正式绿卡的时间至少也要15年。我们根据移民局最近公布的数据详细列出如下: 

第一步I-526申请,移民局公布的平均审理时间是91个月。

第二步I-485申请或广州领馆面谈,目前还没有公布相关审理时间。

如果以上两步顺利,得到的还只是临时绿卡,有效期两年。

第三步I-829申请,即申请临时绿卡转正,移民局公布的平均审理时间是55个月。

所以可以看出,即使一切顺利,距离得到正式绿卡的时间至少也要170个月+I-485申请或广州领馆面谈的处理时间。之前移民局公布的是平均17年到20年左右,我们认为是比较客观的。而且不是每一个环节肯定都会批准的,特别是地区项目,还要看该项目公司的运营和配合。

  另外,最近宣传的沸沸扬扬的所谓EB-5绿卡没有排期,只是表明可以和I-526一起申请I-485而已,最多的好处是得到回美证和工卡,但距离得到临时绿卡也是遥遥无期的,因为第一个环节是I-526申请,I-526批准以后才有下一步。有些地方将回美证和工卡宣传成“小绿卡”更是荒谬。

  如果在十年前选择EB-5投资移民我们可能还会理解,这几年如果还有人会选择EB-5投资移民,我们认为就太不明智了。最近几年我们有太多的客户,之前都办理过EB-5投资移民,有些甚至连临时绿卡批准了都不要了,而转去做跨国公司经理绿卡申请,最快的不到两年就得到了正式绿卡,无论是从成本,时间还是风险上看,都比EB-5投资移民要好。

  综上所述,本事务所认为申请人只要有其他的选择,就不要选择申请EB-5投资移民。

移民局终止了数百个投资移民区域中心

 

           近年来,美国投资移民(EB-5)项目吸引了大量希望通过投资获得绿卡的外国投资者。然而,根据美国移民局(USCIS)官网发布的信息,区域中心(Regional Center)终止的现象日益频繁,导致大量投资者的移民之路受阻,不仅面临资金损失,还可能失去获得永久居留权的机会。

          根据移民局公布的信息,移民局会定期审查并终止不符合要求的区域中心运营资格。这些终止往往涉及资金管理不善、项目未达到创造就业目标,甚至存在欺诈行为。一旦区域中心被终止,与其关联的投资者的移民申请(I-526 I-829)可能面临拒绝或终止,从而影响投资者的绿卡申请进程。

         投资移民申请人的资金一般以有风险的方式注入区域中心项目,一旦项目失败或区域中心被终止,投资资金面临巨大风险。即使区域中心被终止,投资人往往难以追回已投入的资金。根据美国移民局的信息,截至目前,至少 752 个区域中心已被终止。我们估计,这些被关停的区域中心中,超过九成的投资者来自中国大陆,这些投资者的资金安全面临极大的不确定性。

           区域中心被终止后,申请人可能有如下选择:

1.      寻找新的区域中心:
投资者可以申请将资金重新投入到符合 EB-5 规定的有效区域中心,继续满足创造就业的要求。但这一选择前提是资金能够成功收回,否则还需要进行新的投资。

2.      申请项目变更:
如果 I-526 申请尚未获批,投资者可以通过补充材料申请更换投资项目或区域中心。同样,资金能否收回仍是关键问题,否则还需要进行额外的投资。

3.      自主投资(直投):
投资者可将资金转向直接投资项目,通过自主经营创造就业来继续 EB-5 申请。但前提依然是原有投资资金能够顺利收回,否则需额外投入新资金。

4.      请求退款或法律诉讼:
在区域中心不当操作或终止的情况下,投资者可通过法律途径追讨已投入的资金。然而,一旦区域中心被移民局终止,其资金管理可能被转交清算机构,资金分配复杂且优先级通常不利于外国投资者。此外,投资者通过法律手段追讨资金,不仅过程复杂,还可能面临美国法院的司法管辖问题,诉讼成本高昂。部分区域中心或项目运营方甚至可能存在欺诈或资金挪用情况,一旦资金被挪用或转移,投资者更难追回损失。

         因此,能否追回投资款及追回多少仍是未知数,大部分申请人可能无法追回资金,更糟糕的是,绿卡申请也可能陷入困境。如果区域中心在条件绿卡转正(I-829)阶段被终止,投资者的永久绿卡申请仍有被拒的风险。只有当I-829 申请获批,获得永久绿卡后,申请人无需采取额外行动,但项目失败仍可能对资金回收造成影响。

          鉴于 EB-5 项目存在资金回收难、绿卡进程不确定等诸多风险,如果有其他可行的移民选择,我们建议避免申请投资移民 EB-5



为什么投资移民的受害者难以追回投资款?

      
    大约一,二十年前,大量投资人选择申请投资移民EB-5项目移民美国,然而,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的投资移民EB-5项目暴雷,造成受害者人数持续上升,受害者不仅无法追回投资款,甚至面临最终绿卡申请被拒,子女超龄,某些申请人被控移民欺诈甚至面临刑事责任等情况。尤其值得关注的是,这些受害者大部分都是来自中国大陆的申请人,往往因为信息不对称、语言障碍、依赖中介等原因,成为最容易被误导和牺牲的群体。作为专业从事移民法的律师事务所,我们在此结合实际案例,系统分析受害人为何难以追回损失,并为潜在申请人提供切实建议。

一、EB-5投资结构本身的法律风险

         投资移民EB-5通常通过区域中心模式进行,投资人以有限合伙人身份将资金投入到由区域中心设立的合伙企业,再由该企业投资实际项目。这一结构导致:

·         投资人对资金去向缺乏控制力和透明度;

·         多层结构加大信息不对称和资金挪用的可能;

·         投资本质上是有风险的商业投资,不是定存借款

       所以,一旦项目失败,投资人极易沦为无力维权的受害者。

二、合同条款限制了资金回收的可能

         尽管多数EB-5投资协议(尤其是区域中心项目)表面上承诺在5年后返还投资款,但实际上投资人常常难以如期或根本无法收回资金,因为多数EB-5投资协议也会附加很多条件,比如投资款在满足一定条件(如项目完成、I-829批准等)后才可能返还,或者在有限合伙人结构下,投资人无法单独撤资等。例如:某医疗中心项目中,一位投资人因项目停滞要求退款,最后被法院驳回。

      所以,即使投资人作为受害者提出退款主张,合同也往往为项目方预留大量免责空间。

三、项目失败与欺诈行为的高发

          不少EB-5受害者是因为项目运营失败或遭遇欺诈行为。项目失败后,区域中心和项目开发商往往声称资金已投入使用无法追回,即便胜诉,也因资产被转移或隐匿而难以执行赔偿。更有甚者,当受害者尝试中途退出时,项目方要求必须另找一位投资人顶替,才能考虑返还本金,变相设置退出障碍。例如:某芝加哥项目有60位中国投资人最后血本无归;洛杉矶某区域中心利用投资款个人牟利,项目并未真正启动。

四、部分申请人被动或主动参与造假

        部分受害者有意无意,或多或少地参与了提交虚假的申请材料,留下法律隐患,比如伪造资金来源文件,美化或虚构个人简历和商业经历,对中介代签文件毫不知情,后期却被项目方反指配合造假。这些问题成为对抗项目方或区域中心时的重大劣势。严重者,如涉及蓄意造假,可能构成移民欺诈,违反美国《移民与国籍法》第212(a)(6)(C)(i)条,甚至引发刑事指控。例如:在赵世兰一案中,申请人被控串谋签证欺诈、洗钱等罪名,案件最终导致其移民申请失败,且面临刑事责任。又例如,在加州某EB-5区域中心投资案中,多名中国投资人被指通过提供虚假的资金来源证明提交申请,更有部分投资资金在申请后秘密退还给投资者本人,用以规避资金风险投资的要求,也涉嫌移民欺诈。

五、律师代表关系的严重混淆

       大量受害者在签约与申请过程中根本不知道自己是否有律师代表,甚至误以为区域中心或中介的律师是为自己服务:比如未签署律师代理文件;从未与所谓代理律师直接联系;项目失败后律师声明从未代表该申请人,让受害者陷入孤立无援。

六、中介机构层层转包推卸责任

         在中国大陆,许多投资人通过中介参与投资移民EB-5,结果成为多层机构转包的牺牲品:比如大陆中介仅负责初步引荐,香港或第三地公司才是签约方,美国区域中心并不与投资人直接沟通。出现问题后,受害者被踢皮球:大陆中介称无实际责任;香港公司早已注销或逃避追责;美国区域中心只认合同方而责任有限。

七、饥饿营销托关系抢名额制造虚假紧迫感

        许多受害者是在强烈的营销压力下被仓促推动签约的:比如被告知名额即将用完排期马上关闭法案变动在即;被迫在未理解全部条款的情况下抢签,忽视了风险与尽职调查;更有区域中心或中介刻意营造出需要托关系才能争取到名额的氛围,借此制造资源稀缺的假象,从而推高中介费用并加快签约节奏。

       综上所述,本事务所认为申请人只要有其他的选择,就不要选择申请EB-5投资移民。如果一定要做投资移民,也请考虑自投”——即自己投资自己的公司。


移民局利用EB-5诚信基金加大对投资移民欺诈的调查力度

           作为移民律师事务所,我们注意到,美国移民局(USCIS)近来显著加强了对EB-5投资移民项目的监管和投资移民欺诈的打击力度。其关键基础来自于《2022EB-5改革与诚信法案》(EB-5 Reform and Integrity Act of 2022)的通过与实施。该法案设立了一个名为EB-5诚信基金(EB-5 Integrity Fund)的特别基金,用以支持移民局对区域中心项目的监管工作。USCIS 近年来正是依托该基金,持续扩大对 EB-5 项目中虚假投资、非法资金来源、虚构就业等欺诈行为的调查与处罚力度。

 根据 USCIS 官网,该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         在美国境外开展调查,包括监控和调查与项目相关的活动和宣传行为,并确保外籍投资人的资金来源合法,且通过合法渠道转入;

·         识别并调查欺诈行为或其他犯罪活动;

·         核查区域中心、新商业企业、就业创造实体以及投资人(及其符合资格的配偶和子女)是否遵守美国移民法律;

·         进行审计和实地访问;

·         执行国土安全部(DHS)认为必要的其他活动。

   美国移民局USCIS2023财年起,要求所有经核准的区域中心每年向诚信基金缴纳费用,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该费用者,USCIS 有权正式终止其区域中心资格。2022EB-5改革与诚信法案》代表着美国政府对投资移民领域合规性的重大转变。移民局不仅依靠传统审核方式,更借助诚信基金和技术手段实施多层次监管。如果投资人涉嫌参与欺诈,后果也极为严重,可能涉及移民、民事、甚至刑事三个层面的惩罚。因为在 EB-5 日益严格监管的环境下,投资人不再只是出资者,而是移民申请链条中的责任主体之一。任何欺诈行为都可能导致绿卡失效、资产冻结乃至刑事处罚。


EB-5绿卡审理极度缓慢,名额被大面积浪费

  根据美国移民律师协会(AILA)最近致美国移民局局长的公开信,近年来,尽管美国国会通过《2022EB-5改革与诚信法案》(RIA),并设立了农村、高失业率地区及基础设施类的绿卡预留类别,意图推动资本流入经济欠发达地区,促进美国本地就业。但实际执行结果却极为令人失望。根据美国国务院2024财年的数据,仅5.1%EB-5预留绿卡名额在上一个财年被实际使用,剩余名额全部作废。这意味着: 

·         超过2,460 农村类别绿卡名额被浪费;

·         超过1,300 高失业率类别绿卡名额被浪费;

·         超过200 基础设施类别绿卡名额被浪费。

         而截至 2025531日,本财年本可使用的7,066 EB-5 预留绿卡名额中,仅发放了568 ,超过 6,000 个绿卡名额眼看将再次被浪费。

          很多人以为审批缓慢是因为移民局效率低,但从实际情况看,我们认为真正的核心问题在于:EB-5投资移民领域的移民欺诈案件数量庞大、结构复杂、涉及广泛,导致移民局不得不加大背景调查的广度与深度,而这正是审批长期卡壳的关键。

            欺诈风险不仅来自项目方,更包括投资人本人。比如项目方层面的典型问题:虚构项目、夸大就业岗位数量;挪用、转移投资资金,与原商业计划严重不符;资金未实际投入合格项目,或项目根本未落地;涉嫌洗钱、操纵资金流转路径,掩盖真实去向。比如投资人层面的常见问题:提供伪造的银行记录、赠与协议、房产证等资金来源材料;隐瞒移民史、拒签记录或犯罪记录等重大信息;听从中介或第三方建议,参与包装资料”“代填表格等高风险操作;知情或默许提交虚假文件。

           另外,来自双方的阴阳合同问题也日益突出:比如表面签署合法的投资文件,私下却与项目方达成非法协议;承诺担保绿卡;投资金额实际低于法定门槛(如80万美元)等。这类协议严重违反EB-5法律要求,构成移民欺诈或证券欺诈风险

           所以,移民局目前普遍采取以下做法处理EB-5申请:

·         延后审批进入安全审查行政审查阶段

·         移交其他联邦部门(如FBIICE)联合调查资金路径或项目背景

·         冻结或搁置案件审理,不予解释或告知时间表

         这意味着,即使申请人提交了I-526I-485,甚至获得部分初步批准,其绿卡发放仍可能因背景问题被长期搁置。

          综上所述,尽管EB-5投资移民改革初衷良好,但现实执行问题重重。在欺诈高发和审查趋严的背景下,EB-5早已不再是一条安全、稳定、快速的绿卡之路。我们强烈建议有意移民美国的客户,优先评估自身情况是否符合其他更稳妥的移民类别。若已经递交或正考虑递交EB-5申请,务必立即咨询专业律师,全面审视申请资料。否则,不仅可能遭遇绿卡拒绝、签证作废、长期等待、资金损失,更严重者将面临永久拒绝入境、签证欺诈定性,甚至刑事责任和牢狱之灾。移民从来都不是一个可以依赖走捷径蒙混过关的决定。我们提醒每一位申请人:务实、合规、专业,是安全实现移民目标的唯一路径。


投资移民新法下,又一个项目出现问题

      近年来,EB-5投资移民虽继续吸引全球高净值人士,但其背后的结构性风险也日益显现。20257月,多家公开媒体(详见 KPCWPark Record 等相关报导)披露,犹他州某高端EB-5房地产项目因严重财务问题而停工、裁员,并陷入多起诉讼之中。诉讼称该项目基本已停止建设,并裁员几乎所有雇员。投资者声称从空拍无人机影像看,施工已停滞。

           此外,该项目的开发方还遭多家供应商起诉,指控其拖欠工程款项,其中包括运输公司、建材供应商和太阳能设备承包商。更值得警惕的是,该项目的创始人之间亦爆发法律纠纷,涉及财务不透明、内部治理混乱及声誉攻击等问题。据媒体报道,有合伙人曾在其他房地产项目中被法院裁定存在欺诈责任。

        从移民律师角度来看,该项目集中体现了EB-5投资中常见的以下四类风险:

1.      资金保障薄弱EB-5投资款多数以无担保贷款形式注入项目,若项目失败,投资人面临本金无法追回的风险。

2.      缺乏有效监管:部分项目由开发商全权控制,缺乏独立财务监督机制,项目运营状况与资金使用对外不透明。

3.      移民身份存在不确定性EB-5绿卡获批须建立在创造足够就业岗位的基础上,项目若停工或终止,将直接影响I-526和以后I-829的审批。

4.      法律纠纷与声誉风险交织:多起诉讼不仅反映资金链断裂,也可能使移民局质疑项目合法性与持续经营能力,进而影响审批结果。

        尤其值得警惕的是,近年来EB-5项目暴雷的时间节点显著提前。以往不少问题项目是在数年后才暴露问题,而该项目自完成融资仅一年左右即陷入违约、停工、诉讼、治理混乱等一系列危机。这种趋势说明,EB-5投资人正面临资金未回、身份未得、风险先爆的严峻局面。申请人如果仅凭区域中心宣传或开发商承诺作出投资决策,将面临极高的财务和移民身份双重风险。我们强烈建议有意移民美国的人士,优先评估自身情况是否符合其他更稳妥的移民类别。

          本事务所在网上及微信上提供的信息不是针对任何的个案,不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和针对性,也并不构成律师与客户关系。本事务所不与任何的中介合作,也从来没有授权过任何第三方代表本事务所。本事务所的唯一官方网站是www.leizhanglaw.com,没有其他的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