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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 民 案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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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NIW硬件条件稍弱也有可能批准

案例三: 婚姻绿卡转正有加快的趋势 

案例二:L-1申请人需要认真租赁办公室

案例一:离婚地选择的错误造成绿卡被拒

例四: NIW硬件条件稍弱也有可能批准   

       本事务所今年初代表A先生准备国家利益豁免和杰出人才的移民申请。A先生是在国外获得的分子生物博士学位,目前在美国知名大学实验室工作。A先生和其他同事共发表过4篇论文,但只有一篇是第一作者,而且还有一篇是校内刊物,论文的引用次数有30几次。综合来说,A先生的硬件条件稍弱,我们事务所评估后认为还是可以一试,但需要在软件方面做很多准备工作。首先是推荐人和推荐信,在A先生的配合下,我们最后提交了6份推荐信,大部分是来自于本行业的知名教授。在长达数月的准备过程中,我们对推荐信进行了反复的修改,力争做到扬长避短,突出A先生的学术贡献。另外,在律师信和申请书中对移民局可能看重的但A先生又是薄弱的地方,要详加解释,打消移民局的顾虑。我们在今年5月底递交了NIW的申请,期间有过一次的补充文件,在8月18日收到移民局的批准通知。所以如果硬件条件稍弱的人士也应该对自己的申请抱有信心,重点是在软件方面要扬长避短,准备充分,否则即使硬件比别人强也并不代表一定会批准。A先生的杰出人才的申请目前还在移民局审核中,希望也会有好的结果。

案例三: 婚姻绿卡转正有加快的趋势 

       本事务所最近发现婚姻条件绿卡的审理有加快的趋势。当然前提是文件的准备和陈述要有说服力,要让移民官相信婚姻是真实的,所以没有必要进行面谈,而应该直接批准条件绿卡的转正。最近,本事务所帮助A先生申请绿卡转正,去年11月初送件,今年1月初就得到批准,前后只有2个月,而且还没有面谈。所以,不要因为自己的婚姻是真实的而忽略了申请的准备工作,不充分的准备反而会导致移民局的怀疑而要求面谈甚至启动调查程序,从而有可能造成旷日持久的等待甚至被拒。

案例二:L-1申请人需要认真租赁办公室       

       跨国公司L-1签证如果是在美设立新公司,需要有先有办公场地才能申请L-1。一般来讲,申请人或海外公司都会认真找寻办公室,仓库等地。但是也有一些人士为了图省事或图省钱,反而因为办公场地的问题而导致L-1申请被拒。例一:XX先生在国内拥有一家很大的公司,他找到国内一家移民中介公司帮忙办理L-1签证,但XX先生为了省事不愿意自己找办公地点,而委托那家中介公司代理。中介公司在美租了一间办公室,但同时把它租给很多家需要办理L-1的国内公司。在移民局批准XX先生的L-1申请后,XX先生到美国领事馆面谈L-1签证,结果领事馆发现同一个办公室的地址居然有很多公司来用作申请L-1,领事馆认为XX先生的L-1申请涉嫌作假,而否决了他的签证,并且对他以后其他的申请也会有不良的记录。例二:YY女士在加州帮助她在国内的总公司申请注册子公司,但为了省事或省钱,她用一个朋友的办公室当作办公地来申请L-1, 移民局在审理她的申请中怀疑其真实性,而派移民官前往办公地点查访,发现那里根本没有YY女士要申请的子公司的任何要在那里办公的迹象,从而否决了YY女士的申请。

案例一:离婚地选择的错误造成绿卡被拒 
       在美国,离婚一般是属于州法的管辖范围,所以在申请离婚时一般要求须是该州的居民。A女士和B先生夫妻二人在加州居住多年,后来感情破裂。他们听说在加州离婚最少也要6个月的时间,为了很快的各奔东西,他们听从朋友的建议,跑去内华达州的拉斯维加斯办理离婚,很快地得到了离婚证书。后来,A女士和一位美国公民结婚,并且通过他办理了亲属移民的申请。A女士一直以为绿卡是十拿九稳的。殊不知,移民局在面谈以后拒绝了她的绿卡申请,理由是A女生在拉斯维加斯的离婚是无效的。移民局越俎代庖地解释到,因为内华达州的法律要求须是在该州居住超过3个月的居民才能申请离婚,而A女士和B先生不是该州的居民也没有达到实际居住的要求,所以移民官认为那次离婚是无效的,进而认为A女士后来和美国公民的婚姻也无效(因为美国不容许重婚)。 所以,建议千万不要为了省事而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