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626-2648836;626-2848546;邮箱:help@leizhanglaw.com; 微信: A6262848546;

投资移民系列讲座(二)

 

新的商业企业

 

     投资移民必须建立一个新的商业企业。这里的“新”是指成立于19901129日以后的。这里的商业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比如个人独资独营Sole Proprietorships, 合伙人Partnership, 控股公司Holding Companies, 合资合作企业Joint Ventures, 股份有限公司Corporations等等。但是不包括以非营利为目的的,如拥有一个住宅或者是一个非盈利机构。

 

       拥有一个新的商业企业可以通过以下的几种方式:(1)从无到有建立一个新的企业;(2)透过重组收购一个现有的生意。(3)融资扩大一家企业,但必须使资产扩大至少40%或者雇员人数增加40%。如果是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投资人的投入可能会创造1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但也可能会有更多的负担。(4)接手一家困难企业,困难企业是指存在两年以上的,在过去有12个或24个月的净亏损并且亏损相当于总资产的20%以上。接手一个困难企业要求投资人需要保留现有的雇员数目至少两年,但是好处是不需要去创造1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

 

投资人介入经营管理

 

         移民法要求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比如是日常的管理或者是政策的制定。一般来说,如果投资人是公司的董事会成员或者是担任公司管理阶层的职位都符合此要求。当然,如果投资的是地区项目,投资人是无法直接参与经营管理的。

 

投资或者正在积极的投资中

 

        移民法要求投资人在申请时必须已经投资或者正在积极的投资中。虽然移民法容许投资人可以证明资金正在投资的过程中,但是移民局现在一般都要求在提出申请时所投资金必须到位。这里所说的资金可以是现金,设备,存货,或其他有型资产。但是移民局一般不认为由此产生的利润也是资金。贷款一般不被认为是投资,除非是投资人以自己的财产抵押来的资金。此外,投资必须处于风险中(at risk, 这里的风险是指投资人不能随便轻易地撤走资金,而必须把资金用于经营中。

 

有利于美国的经济

 

        移民法要求投资必须有利于美国的经济。虽然移民法中并没有详细规定什么才是“有利于美国的经济”,但是申请人还是需要向移民局说明该投资是怎样有利于美国的经济。所以,一个只服务美国以外的咨询公司即使雇佣了10个以上的美国人也可能不符合此一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