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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移民系列讲座(一)

国会在1990年立法为投资人设立了一种叫做EB-5投资移民的绿卡种类,主要是针对那些能够投资50万或一百万美元,并且能够创造1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有益于美国经济的投资人。国会每年授权一万个名额,其中3000个分配给在所谓的“目标地区Targeted Employment Areas”投资的, 3000个给投资在地区项目Regional Center上的。但是这一万个名额每年都用不完,从1990年到现在平均每年还不到10%的利用率。这样低的利用率除了因为投资门槛和立法中的一些不合理的限制外,还可能因为投资人自身对投资移民要求也不甚了解。以下,我们对现行移民法中的有关投资移民的规定一一作出解释,以期读者能够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投资移民的一般要求

一般来说,投资移民需要符合以下所有的条件。1根据投资地区是否是目标地区Targeted Employment Areas,新企业必须投资或者将要投资一百万或者50万美元;(2)投资必须有利于美国的经济;(3)必须创造至少10个的全职就业机会;(4)投资人在该企业里必须参与经营管理或者政策制定的工作。

但是在1993年,国会有通过了一项关于地区项目Designated Regional Center的法案,如果投资移民选定的是一个地区项目,投资人不需要直接创造至少10个就业机会,只要能够证明投资在该地区项目中可以直接或者间接产生至少10个就业机会即可。投资人也不用参与该地区项目的管理或政策制定的工作。而且大部分地区项目要求投资的金额是50万美元。 

符合资格的投资人

移民法里没有规定什么是投资人,但是移民局把所有非自然人,比如股份有限公司等排除在外。所以作为投资人和申请者,移民局认为应该是自然人。但是,两个以上的投资人也可以合作投资一个项目,只要符合以下的要求:1)每个投资人分别投资相应的金额(50万或者一百万);2)每个投资必须创造至少10个的全职就业机会。